根据相关法规,商务部将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实施反倾销措施。关于反补贴措施,商务部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第47号公告,决定自同年11月18日起对美产正丙醇征收34.2%至37.7%的反补贴税,实施期5年。2025年11月17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启动期终复审调查。经调查,商务部裁定:若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及由此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认定,若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的损害也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规定,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经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范围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保持一致。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被调查产品: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英文名: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物理/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及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广泛用于食品包装生产及印刷油墨溶剂;作为前药用于红霉素生产;作为中间体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等;作为溶剂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领域;亦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产品的重要原料。
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具体税率如下:
1. 陶氏化学公司:37.7%
2. OQ化学公司:34.2%
3. 其他美国公司:37.7%
三、征收方法
自2026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 = 计税价格 × 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6日起执行。
(注: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55号已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补贴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