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南非德班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刚刚落下帷幕,加拿大便毅然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成为首个脱离这一全球减排协定的国家。这一决定不仅为全球碳减排的国际合作蒙上阴影,更严重挤压了碳信用保险等碳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空间。
《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设定了差异化的排放额度。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或企业可通过出售碳信用额度(CERs,即认证减排量,每单位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排放)给减排压力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减排盈利。这种制度设计为各国碳减排提供了强大动力,也为碳金融创新提供了沃土,促进了政府、减排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英国Kiln保险集团推出的碳信用保险产品被誉为”首单”,被保险人为一家银行。该合同中,银行作为碳信用买方,首先购买”碳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以合同约定价格购买碳信用的权利。若期权可行权期限内碳信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银行将行使买权,再以市场价出售碳信用获利。然而,碳信用交付存在不确定性。首先,碳信用”生产”项目如新能源和减排计划存在技术复杂性,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项目易受气象风险影响,机械设备低效或故障也会导致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其次,政策风险不容忽视。政府环境法规标准的调整或碳信用界定规则的变更可能导致已生产的碳信用失效。碳信用保险的出现有效分担了碳信用发行市场中的违约风险,促进了碳信用市场的培育,增强了这一特殊金融产品的流动性。
事实上,Kiln保险集团并非最早承保碳信用保险的机构。早在2006年,瑞士再保险集团就通过旗下欧洲国际再保险公司,向一家从事国际环境市场业务的投资公司出售了碳信用保险,保障内容与Kiln保险集团的产品相似,主要涵盖碳信用在审批、认证和发售过程中的风险。
与保护碳信用买方的信用保险对应,市场上还出现了保障碳信用卖方的”碳信用保证保险”。作为减排指标的生产者,企业在项目运营中同样面临两大类风险:传统项目风险(技术不成熟、自然灾害、工程事故、管理失误等)和碳信用认证的政策风险。通过保证保险转移风险,可使减排或新能源企业更容易获得事前项目融资,起到企业信用增级作用。例如在新西兰,林场经营者通过种植森林获得碳信用,但森林易受火灾、火山喷发、风灾及盗伐等风险威胁。引入碳信用保证保险,造林工程才得以顺利推进。
近年来,碳信用保险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劳合社辛迪加、瑞士再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RSA保险集团、美亚保险等国际领先的保险和再保险人纷纷关注这一新兴领域,既体现了国际保险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企业公民意识,也彰显了其开发新兴领域的长期愿景。
值得注意的是,碳信用保险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这一风险无法通过保险有效分摊,反而可能危及整个市场。碳信用交易的顺利实现必须建立在《京都议定书》和CDM的基础上,前者是各签约国减排任务的约束机制,后者使不同国家或公司间得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是对各国有约束力的制度框架能够存续。换言之,碳金融创新交易只有在《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之间才有存在必要。缺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广泛参与的交易平台,碳信用保险的发展便无从谈起。
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背离了负责任大国的标准,与国际社会改善全球环境的努力背道而驰,因而遭到国际舆论谴责。对于碳信用保险这一新兴险种而言,制度环境的削弱带来的影响极其严重,甚至可能是致命的。一方面,作为主要工业国,加拿大的人均碳排放量居世界前列。加拿大环境部长彼得·肯特表示,退出《京都议定书》将避免约140亿加元的处罚。若加拿大继续留在该体系内,转而购买排放权,将极大充实碳信用交易市场容量。加拿大的退出对整个市场造成严重抽血效应,导致市场规模萎缩。另一方面,加拿大的退出可能产生不利示范效应。《京都议定书》基于各国相互让步与谅解建立,各国都在经济发展与改善全球气候之间做出艰难权衡。退出后,加拿大无需支付巨额罚款或购买碳信用,这对其他国家(尤其是仍在现有框架下投入巨资的发达国家)不公平。多国博弈的结果可能促使其他国家效仿加拿大。一旦这一不稳定平衡被打破,连锁效应可能导致整个市场最终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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