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交易行为,切实保障嘉兴市碳普惠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嘉兴市碳普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减排量,是指依据经嘉兴市碳普惠交易试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公示的方法学,对嘉兴市碳普惠项目的碳减排效果或碳汇进行量化,经审核通过后在嘉兴市碳普惠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备案并公示的减排量。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辖区内减排量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嘉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嘉兴市碳普惠交易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运营管理中心)、交易主体等各方均需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减排量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以推动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五条 交易主体是指在嘉兴市碳普惠市场参与减排量交易的各参与方,包括:

(一)嘉兴市行政辖区内产生的减排量持有主体;
(二)购买减排量用于大型活动(会议)碳中和、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特定需求的主体;赔偿义务人购买减排量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后,该减排量所有权即转移至所在地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分局负责收储协议确定的减排量,该减排量不得再次交易,可用于抵消所在地大型活动(会议)碳排放量、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抵消前需提交《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注销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局批准后,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注销并公示,注销后的减排量不可重复使用;
(三)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企业、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碳排放量的日常需求主体;日常需求主体购买减排量用于抵消碳排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提交《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注销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分局审核无误后报送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授权核证中心核验材料,若需修改,日常需求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重新提交,无意见则上报市局,经批准后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注销并公示,注销后的减排量不可重复使用;
(四)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除经办公室备案的投资机构外,其他主体购买减排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分局提交注销程序,不得再次交易;若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注销程序的,运营管理中心有权直接注销并在平台公示。

第六条 交易产品为平台备案的减排量或经办公室批准的其他产品。产品要素包括名称和代码,名称由嘉兴市简称、减排量产生的方法学简称、备案号组成,代码由嘉兴市简称拼音缩写+方法学备案号+交易次数组成(代码格式见附1)。

第七条 减排量交易须通过平台进行,采取公开竞价或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方式。减排量在平台成功竞拍后,交易主体线下签订交易合同,由嘉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营管理中心审核并公示或按其他方式执行。

第八条 减排量交易程序包括电子竞价、线下交易、审核和公示,具体流程见附2:

(一)电子竞价程序:由交易参与人发起买卖交易产品,设定交易条件,委托运营管理中心公开挂牌,运营管理中心审查通过后发布电子竞价公告,征集意向方通过平台竞价。出让方按价格向上竞价,购买方按价格向下竞价,竞价结束后由运营管理中心公示成交公告;
(二)线下交易程序:根据竞价结果确定交易主体和成交单价,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签订《嘉兴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合同》(见附3),出让方向分局提交合同和交易申请函(见附4);
(三)审核程序:分局审核合同完整性,有问题需5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无问题则报送市局,市局授权运营管理中心审核合同及主体信息,有问题需10个工作日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无意见则上报市局;
(四)公示程序:合同及信息审核无误后,经市局批准,由运营管理中心在平台公示并向购买方划转减排量(公示表见附1)。

第九条 已注销、撤回、质押或转换成碳积分的减排量不得再次交易,具体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价格”为计价单位,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最小价格变动计量为0.1元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

第十一条 线下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合同价格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应与平台成交公告中单价一致,若单价超过限制,价格仍控制在±30%范围内,且不高于全国碳市场前一日收盘价的100%。运营管理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涨跌幅比例。

第十二条 基准价为上一次线下交易成功公示的价格,应不高于全国碳市场前一日收盘价的100%。初始价格由首笔线下交易公示价格确定,应不高于签订日期前一日全国碳市场收盘价的100%,不低于7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出让的减排量数量不得超过平台公示的持有量。

第十四条 减排量在平台公示后即告成立。交易生效时以平台成交数据为准,买卖双方需承认结果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展示减排量划转情况,交易主体可查询公示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每次减排量状态变化后更新平台信息。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中心在市局批准下可调整信息发布方式及内容。

第十八条 减排量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运营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运营管理中心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主体及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市局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市场价格的内幕信息禁止知情人或非法获取者利用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中心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异常交易等违规行为,可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中心对交易进行风险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可暂停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运营管理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暂停交易原因消除后,运营管理中心可恢复交易,并公告决定及向市局报告。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间因减排量交易产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运营管理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调解申请需书面提交,调解意见经确认并签章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运营管理中心修订和解释,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运营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高于”“低于”“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网址:https://www.gushiio.com/shuangtan/tanguihua/69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