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纳入无形资产 税收政策明确适用6%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明确碳排放权交易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这一权威解读正式将碳排放权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纳入无形资产范畴,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体系构建了清晰框架,有力推动碳市场迈向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回应市场争议
随着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加速,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市场化减排工具在我国展现出广阔应用前景。自2021年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以来,市场规模呈现稳步扩张态势。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碳排放配额达6.30亿吨,成交总额突破430.33亿元。然而在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税收政策长期存在空白地带,给市场参与者带来诸多不确定性。2024年6月3日,全国首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涉税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增值税定性及发票开具等税务问题。

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碳市场的重要补充产品,在碳交易机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销售方通过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获取经济收益,而企业或机构则通过购买该产品抵消自身碳排放量,从而履行绿色低碳承诺。在上述涉税案件中,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北京绿色交易所平台分别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453.8万元、19.5万元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但在要求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时遭遇拒绝,最终选择提起诉讼。这一案例将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性质界定问题推向了舆论焦点。

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属性认定存在多元观点,包括无形资产说、存货说、金融资产说等不同理论。各类属性认定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方式的差异,而税收政策的模糊性导致市场长期处于不确定性状态。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明确执行口径,不仅回应了市场关切,更为类似争议案件提供了权威裁判依据。

碳交易税务问题解析
中创碳投首席分析师林立身指出,碳交易卖方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核心问题长期缺乏明文规定,导致交易参与方长期受制于发票问题困扰,往往需要通过场外协商解决。此次政策出台正式将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界定为无形资产,明确6%的增值税税率,要求销售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卖方拒绝开具,买方可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这一规定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市场的税务难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类别。此次政策创新性将碳排放权纳入无形资产范畴,为碳交易税收征管提供了标准化操作指南。

国际实践比较显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碳交易业务实质界定及税务处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欧盟对碳排放权资产属性存在存货、无形资产等多种认定方式,各成员国基于不同性质认定,制定差异化的税务处理规则。在将碳排放权认定为存货的国家,企业转让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营业利润,需按企业年度总收入扣除可扣减成本费用后纳税;而在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国家,转让或处置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则属于资本利得,需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处置费用及增益费用后纳税,并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我国此次明确税收执行口径,进一步与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将碳排放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做法实现对接。

完善碳市场交易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是我国完善碳市场配套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这一政策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更能推动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碳减排目标提供坚实政策保障。

林立身分析指出,在碳交易中约八成交易属于大宗交易。在税收政策明确前,挂牌交易买家往往需要提前与交易对手协商发票事宜,交易流程复杂且效率低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挂牌交易的活跃度。最新税收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缓解买方企业对卖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担忧,显著提升交易便利性。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2024年2月正式发布并同年5月起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获得了法律支撑。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将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预示着全国碳市场即将迎来新一轮扩容机遇。

随着税收政策的落地实施,碳市场有望在更加规范的税收环境中持续壮大,为我国绿色低碳发展注入强劲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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