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清洁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促进能源转型

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清洁能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加速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转型,并确保国家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特制定《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5年3月3日

附件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化开发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用途明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设定为2025年至2029年,到期后可根据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建议与年度预算规模,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清洁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
(二)根据清洁能源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年度安排建议;
(三)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的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省或本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二)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负责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预算管理绩效要求,对本省或本中央企业的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涵盖以下事项:
(一)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的示范推广与产业化示范;
(二)清洁能源的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清洁能源发展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将综合考虑清洁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开采利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遵循“多增多补”原则分配。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增加的,按增幅给予梯级奖补;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减少的,按降幅扣除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冬增多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二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项目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指中央企业100%控股的项目,相关奖补资金通过所属中央企业申请和拨付;其余项目为地方项目,相关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和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每年3月10日前,地方项目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向所属中央企业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材料。其中,地方项目和中央项目报送的开采利用量数据均需经属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奖补资金的项目需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4月1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每年5月1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材料,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清算上年奖补资金和预拨当年奖补资金。每年8月2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当年和下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每年9月2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材料,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下达工作。

第十三条 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气国家质量标准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量,但采出后未实际利用以及用于上网发电且享受电价补贴的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5+页岩气开采利用量+致密气开采利用量×权重系数;
其中,致密气开采利用量的权重系数平缓退坡,2025年为0.6,2026-2027年为0.4,2028-2029年为0.2。

第十四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
其中,取暖季为每年1-2月、11-12月;某省(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
某省当年奖补资金=(某省当年奖补气量/各省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省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某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某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各中央企业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第十五条 计算非常规天然气奖补气量的分配系数确定方式如下:
(一)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的,按增幅确定分配系数:
较上年增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较上年增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较上年增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较上年增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二)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减少的,按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较上年降幅0-5%(含)的,分配系数为1.25;
较上年降幅5-10%(含)的,分配系数为1.5;
较上年降幅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1.75;
较上年降幅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2。

第十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各省和中央企业需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支持事项,具体资金分配方式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省和中央企业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并会同财政部相关监管局对本省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相关监管局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财政部以两年为周期,组织相关监管局、相关省财政部门对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190号)同时废止。

原创文章网址:https://www.gushiio.com/shuangtan/tanguihua/69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