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5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工作通知要点解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碳排放单位管理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相关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激励企业减排、促进环境治理具有关键作用。为深入贯彻《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决定》及《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6号)等法规政策,现就2025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及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碳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与市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京环发〔2024〕12号),现确定本市碳排放单位范围。其中,附件1中1-858号单位及859、862、867、868、871号单位属于配额清缴范围,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交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并完成配额清缴;其他单位则按要求提交碳排放报告。

二、规范报告与核查流程

碳排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规范开展。

(一)核算与报告要求
2025年4月30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需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平台网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提交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单位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需上报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及综合执法局应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一般报告单位则需在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提交,区级部门检查时限为30个自然日。

碳排放单位应依据《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8项标准,核算2024年度碳排放数据并编制报告,同时更新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详见附件1)。鼓励重点单位购买消纳绿电,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点单位2024年度绿电消费量不计入排放核算;2025年直接电力交易单位需如实核算电力碳排放,其中绿电部分为零,火电部分按国家最新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核算。

鼓励企业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提升透明度。

(二)核查要求
2025年5月31日前,重点单位需通过平台提交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区级部门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需遵循《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标准,由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实施(详见附件2)。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或基准年配额调整的单位,需在5月31日前通过平台提交《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附件3)相关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将建立核查质量评价机制,对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检查结果,将向核查机构发出提醒。

三、规范碳排放量确认与配额核发

(一)碳排放量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将在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重点单位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配额核发
依据《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将核发2024年度免费配额,延续配额富余亏缺20%上限熔断机制。5月31日前完成预发,8月31日前完成核定发放,并定期开展配额有偿发放。

四、强化配额清缴与碳普惠管理

(一)配额清缴要求
重点单位需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配额清缴。逾期未完成的,平台将自动扣缴账户内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拟使用抵销产品的单位,需在9月30日前通过平台提交申请文件。

(二)碳普惠项目管理
鼓励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依据本市已发布的方法学开发碳普惠项目。项目需遵循《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附件4),审核通过后的减排量可用于抵销碳排放量。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与标准体系,统筹推进相关工作;组织专业机构与专家提供技术支撑,督促单位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监督执法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碳排放管理监督与执法。市局负责全市碳市场工作的监督检查,区级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对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逾期清缴配额的单位,将依法处理。

(三)提升能力建设
市、区两级部门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倡导绿色低碳理念,通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单位与核查机构规范开展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工作。

附件:
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3.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4.北京市碳普惠项目管理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公开文件,联系人:马宁 68455307,徐天金 55522460,管理平台信息化服务 6845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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