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财政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及市场监管局,并协同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工信规〔2025〕5号),旨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4〕26号),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加速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进程,推动制造业能耗强度显著下降,全面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与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制造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一、加速节能升级改造,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福建省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投身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的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将提供强力支持,对投用项目按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单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上限为800万元。各地政府可在项目完工后,基于预估节能量预拨不超过50%的节能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激发企业改造热情。
**二、通用设备更新提标,打造高效生产标杆**
福建省大力推进制造业通用设备能效对标和更新升级行动,引导企业淘汰低效用能设备,重点提升变压器、电机、空压机等关键设备的能效水平。对总投资额超50万元的一级能效通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专项资金将按变压器装机容量每千伏安给予50元、空压机额定功率每千瓦300元、电机额定功率每千瓦5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或300万元,与节能改造项目奖补不叠加享受,进一步推动设备能效提升。
**三、树立能效水效标杆,引领行业绿色风尚**
福建省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鼓励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级、省级“领跑者”标杆标准,不断提升产品能效与水效水平,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探索创建“碳效”领跑者。对入选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省级专项资金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水效“领跑者”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激励企业追求卓越,引领行业绿色发展。
**四、深化绿色低碳制造体系,构建绿色产业生态**
福建省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创建,对标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对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标准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级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支持条件成熟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开展低零碳升级改造,对达到省级、国家级低零碳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额外奖励,推动绿色制造体系不断完善。
**五、提升绿色低碳管理能力,赋能智能制造转型**
福建省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绿色低碳”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重点领域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专项资金将按系统建成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且不超过系统建设投资额,助力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
**六、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循环经济发展**
福建省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提升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引导龙头骨干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应用推广。对符合工信部规范条件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国家“无废企业”标准的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推动资源循环利用迈上新台阶。
**七、加快绿色低碳技术转化应用,驱动产业创新发展**
福建省支持企业围绕节能增效与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创新研制或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根据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助,对主动申报并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企业,省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绿色低碳技术的转化应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八、发挥制造业绿色低碳标准引领作用,规范行业标准体系**
福建省实施标准提升行动,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标准研究编制,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工作,推动工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研制。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级标准的单位,分别按规定享受相应省级奖补政策,进一步提升标准引领作用,规范行业标准体系。
**九、优化金融服务推动绿色发展,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福建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精准对接金融机构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绿色金融产品,为节能降碳项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开发与能效碳效结合的新型信贷服务模式,对积极推进绿色低碳改造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抵质押方式等方面给予支持,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省级资金奖补。第三、四、六、七、八条实行“免申即享”,简化申请流程,提高政策效率。有关奖补资金(不含厦门市)按照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奖补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确保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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