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已形成完善的立法框架,各国通过立法明确碳交易品种、分配机制、交易规则、参与主体资格及市场联动机制,以此规范碳市场健康运行。以欧盟为例,其碳排放权分配严格遵循公平原则与透明程序,强制分配给成员国,并已成功开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及期权交易。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售碳排放权则基于项目实施,这种差异化分配方式为我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欧盟碳市场排放权价格与煤炭、天然气价格呈现显著关联性,这些实践成果值得深入借鉴。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以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手段。欧盟通过这一机制取得显著成效,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交易体系。本文将从立法保障、减排指标分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规则等维度,系统梳理国外碳市场建设经验,为我国”十二五”期间逐步构建碳市场体系提供参考。
法律框架是国外碳市场建设的基石。德国、英国及欧盟在建立碳市场过程中,不仅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规,更制定了完善的国内法律体系。德国自2002年初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来,到2006年已形成包含《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核心法律规章的全面法律体系。
欧盟于2003年6月通过排放交易计划(EUETS)指令,规定自2005年1月起,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12000个排放主体需获得许可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主体排放量占欧洲总量的46%。欧盟还设定了主体参与”排污交易计划”的门槛条件:从事附件1所列活动且排放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主体必须纳入该计划。
英国于2008年11月26日通过《气候变化法案》,明确使用国际减排信用额、实施碳预算计划等内容,并通过二次立法完善国内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在2006年加州立法要求减排温室气体前,已有至少17个州确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于2008年4月3日宣布制定”温室气体限排与交易法”,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减排交易制度,要求大型排放企业参与政府监管的排放权交易计划。
世界碳市场主要分为两类交易模式。从交易品种来源看,配额交易(总量控制-交易)是在政府设定排放总量上限的情况下,企业购买管理者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属于强制性交易;基于项目的交易则是对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交易,通常为自愿性交易。从金融属性看,碳市场包含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从地域分布看,欧盟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印度已建立成熟碳市场,日本和韩国也启动了相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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