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企碳排放管理新规:2025年名录核查与配额分配详解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为有效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确保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将2024年及2025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及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本文内容源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g.com

一、企业范围

2024年及2025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详见附件1,此外,其他企业(包括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业)的名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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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一)激活平台相关功能

重点排放单位需于5月15日前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关键业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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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据要求,于6月15日前完成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制定并上报。同时,需在12月15日前完成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制定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将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对2025年度和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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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需按要求执行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自7月起,每季度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需完成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通过技术审核。此外,需在10月31日前完成2025年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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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及暂未纳入名录管理但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业,应遵循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技术文件要求,于6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生产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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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将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的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现场核查及线上填报,并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流程电子化留痕。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完成年度核查及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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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核查质量跟踪,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及时性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于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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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额分配与履约清缴

市生态环境局将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于9月30日前完成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2024年度预配额将不再发放,实际配额发放工作需于10月20日前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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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重点排放单位需定期开展碳排放数据自查,规范数据填报及支撑凭证上传,并严格遵守煤样采制、样品留存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工作安排提供技术指导,在核查及技术指导过程中如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将移交执法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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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事项

各单位需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各项任务。如遇技术问题或政策疑问,可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帮助功能模块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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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市减污降碳中心  卞吉玮
电话:24011898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林  立
电话:23115641

附件:
1. 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 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企业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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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附件2
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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