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4〕43号),旨在全面掌握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条件,推动新能源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将在部分地区启动试点工作,为全国范围的资源普查积累经验。
试点工作将选取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代表,以县域为单位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这些地区具有普查基础良好、资源覆盖全面、区域典型性强的特点,能够有效反映我国新能源资源的分布情况。
试点内容涵盖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拓展至光热、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资源。专属经济区的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调查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开展。试点工作将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全面摸清开发现状。通过调查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的位置、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类型、光伏板下种植情况、生态环境敏感性等,为后续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其次,科学评估资源禀赋。以气象观测数据和现有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运用国产化自主技术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不低于1千米和1小时。通过评估各地区的风能、太阳能资源条件,结合技术发展水平,分析发电能力、波动特性、时空分布和互补性,为资源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明确开发条件。摸清各试点地区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林地、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最后,科学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理论可开发量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和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而技术可开发量则在此基础上,结合“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政策要求进行评估。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国家层面将成立试点工作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指引,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托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部门现有成果,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观测数据,加强成果整合,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做好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2024年6月至9月为试点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为试点实施阶段,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2025年10月至12月为试点总结阶段,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为确保试点工作质量,各试点地区能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将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海洋能资源普查组织协调和成果集成工作。
试点工作将充分整合社会资源,调动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气象部门观测资源以及开发企业已有的测风测光等基础数据,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有成果,加强各行业既有成果的整合、集成、应用,加快推动试点普查工作高效开展。同时,试点工作将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数值模拟等新技术,创新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方式,科学、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为确保数据质量,试点工作将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的管控检查核查。科学统一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做好宣贯及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及标准中相关数据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数据处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试点工作将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已有经费渠道,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落实资源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试点普查工作成果报试点工作小组,为开展全国范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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