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金发〔2026〕4号)。该文件旨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持续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强调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文件明确提出,要坚持防控金融风险,深入整治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突出问题,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服务。到2029年,目标是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显著增强金融体系的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1. 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推动金融机构党组织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金融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2. 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
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规范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对于不设党委的国有法人金融机构,党支部(党总支)需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同时,推动扩大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3.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严格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坚持风腐同查同治,严肃查处“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及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警示教育和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三、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
**1. 严把股东准入关口**
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穿透识别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强化报告义务,严防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
**2. 严格规范股东行为**
金融机构股东必须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
**3. 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在董事、监事选举等重大事项中,要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
**四、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
**1. 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锻造高素质专业化金融干部人才队伍。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激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2. 提升董事会运行质效**
董事会应依法依规履行重大决策和监督职责。结合机构定位和股权结构,优化董事会结构,明晰职责。合理设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强化董事履职保障和评价,监事会或监事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3. 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效能**
推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加强选聘机制审查,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鼓励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建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4. 规范经理层履职**
落实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履职问责机制。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推动其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忠实勤勉履职。
**五、增强内部治理能力**
**1.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分类考评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健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平衡功能性与盈利性。内部绩效考核要注重长周期考核,防止短期过度激励。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加大向基层一线倾斜力度。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2. 加强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核心业务和财务资金的管控。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和定期轮岗规定。加强离任审计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完善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建立健全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3. 提升风险防控水平**
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研判、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和缓释能力。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风险和资本并表管理。
**六、强化社会监督**
**1. 加强公众监督**
完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规范披露内容、形式和时效,拓宽披露渠道,确保股东、金融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及时获取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强化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严格履职尽责。证券交易所要强化监管服务,为上市金融机构提供支持。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消费者教育,制定适当性操作标准。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健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 推动可持续发展**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践行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鼓励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八、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
**1. 提升监管精准性**
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与资产规模、风险特征、股权结构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施穿透式监管。
**2. 提升监管有效性**
严把董事、高管准入关口,严防“带病流动”。加大稽查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终身问责。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监督体系。
**3. 提升监管前瞻性**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对存在重大治理缺陷的金融机构进行早期干预,强化监管硬约束。
**九、构建良好金融生态**
**1. 健全公司治理法治体系**
完善股东股权、公司治理、市场退出等制度规则,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2. 加强央地协同**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3. 培育金融文化软实力**
指导金融机构将中国特色金融文化融入治理,做到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引导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
**附则**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参照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提升治理水平。
(发布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日期: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