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昨日下午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会议详细阐述了这两项重要决定草案的背景与意义。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草案,其说明强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作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不仅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近代以来中国首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立纪念日,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彰显了铭记历史、珍爱和平、开创未来的时代精神。草案明确延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将9月3日这一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日期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草案,则着重指出: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在南京犯下长达四十余天的惨绝人寰大屠杀,三十余万同胞无辜遇难,这一震惊中外的暴行已得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历史审判与法律定论。设立国家公祭日,旨在悼念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及所有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遇难的同胞,揭露日本侵略者的战争罪行,警示后人铭记侵略战争带来的深重灾难,并宣示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草案将12月13日正式确立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释疑:为何设立抗战胜利纪念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副馆长李宗远表示,这一举措彰显了国家意志与人民心声。抗战在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民族在危难时刻迸发出的爱国主义精神值得世代传承。设立纪念日既是对先烈与遇难同胞的深切缅怀,也是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热爱和平、捍卫和平的庄严承诺。明年正值抗战胜利70周年,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纪念日,将为全国性纪念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纪念日日期的选择,李宗远进一步解释: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9月2日正式签署投降书,而9月3日中国举国欢庆胜利。1949年政务院将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后经查证日本投降签字日期,于1951年改定为9月3日。1999年国务院修订放假办法时再次确认了这一日期。这一历史沿革表明,9月3日已成为中国人民共同铭记抗战胜利的标志性时刻。
此前纪念方式有何不同?李宗远指出,此次立法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提升至法制化高度。自1995年抗战胜利50周年江泽民敬献花圈以来,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出席相关纪念活动。2010年抗战胜利65周年之际,领导人集体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缅怀先烈。各地也长期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但此次立法使纪念活动更具权威性与规范性。
为何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长张宪文强调,国家公祭日是纪念重大民族灾难的国际惯例,而南京大屠杀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为惨痛的灾难事件,理应成为公祭对象。设立公祭日既是对遇难同胞的深切悼念,也是唤醒国民不忘国耻、砥砺前行的精神洗礼。12月13日作为南京大屠杀开始之日,已被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庭认定,选择这一天既符合史实,又能强化国民记忆。
公祭日立法有何意义?武汉大学宪法学教授秦前红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立法,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体现了国家意志的统一性与权威性。此前政务院和国务院虽已确定纪念日,但未经过立法程序,此次立法使纪念活动上升到国家行为层面。通过立法确立纪念日与公祭日,既反映了民意,也便于国际社会理解与认可。这一举措标志着中国对历史记忆的珍视和对和平发展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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