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6〕第19号公告。为有效遏制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促进货币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流通中的人民币,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二)纪念币。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其中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纪念币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须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严禁利用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三、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销售环节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四、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亦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五、非法买卖流通中人民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涉嫌欺诈、诈骗的,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和本公告要求,对当地人民币买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针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的买卖活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整顿。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买卖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若涉嫌违法违规,按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