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与对仗是两种极易混淆的语言形式。所谓“相象”,是指二者共性远超差异,导致区分难度较大,即便是一些权威工具书也常含糊其辞,如《辞海》将“对仗”解释为“诗文词句的对偶”,而陕西教育出版社的《古文自学辞典》则将“对偶”定义为“修辞方法一种,……诗歌中叫‘对仗’”。这种以“对偶”释“对仗”,再用“对仗”解“对偶”的循环定义,不仅造成概念混淆,更使人误以为二者等同,仅是同一概念的两种称谓。那么,究竟什么是“对偶”?什么是“对仗”?二者究竟有何本质区别呢?
对偶,作为一种修辞格,是指成对使用的两个文句“字数相等,结构、词性大体相同,意思相关”。这种对称的语言结构,既营造出表达形式上的整齐和谐,又通过内容上的相互映衬,产生独特的艺术效果。对偶广泛应用于各类文体,尤其在古代散文和古体诗歌中最为常见,它能够整饬语言,增强语势,使两个偶句互为补充、相互辉映,赋予语言形式美与表现力。
对仗,则是诗词创作及对联写作中运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和手段。它要求诗词联句在对偶基础上,上下句同一结构位置的词语必须“词性一致,平仄相对”,并严格避免重复使用同一词语。格律诗词中的对仗,不仅使语言音韵和谐,增强节奏感和音乐美,更达到表现形式上的高度完美。因此,格律诗词的对仗要求极为严苛,符合上述原则的诗词联句才称得上对仗;否则即为不对仗或对仗不工稳,这在诗词创作中是不可接受的。
通过对比二者特点,我们便能清晰区分对偶与对仗。例如范仲淹《岳阳楼记》中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两个句子在字数、结构、词性及意义上均符合对偶要求,但由于平仄不相对、音律欠和谐,且在同一结构位置重复使用“天下”、“之”、“而”等词语,故不符合对仗标准。而刘禹锡《酬白乐天》中的“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作为原诗颈联,无论从哪个方面都完全符合对仗原则,且对仗极为工稳,堪称典型范例。
对偶与对仗之所以存在差异,根本原因在于它们适用于不同文体。不同文体对表达形式的要求各异,导致二者呈现不同特点。对偶作为修辞方法,广泛适用于各类文体,尤其擅长整饬语言、增强语势,使语言兼具形式美与表现力。而对仗则是格律诗词独创的特殊创作技法,兴起于隋唐的格律诗要求律诗中的颔联与颈联必须对仗。这一技法后来也被词曲创作和对联撰写所借鉴。由于格律诗词本身对语言运用有极高艺术要求,讲究炼字炼句,而恰恰对仗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极大提升诗歌的表达技巧和审美情趣,因此具有更高的艺术性和表现力。
可以说,“对仗”是格律诗词创作和欣赏的重要标准之一,自然也就成为非诗词莫属的专用术语。正因如此,尽管格律诗词中的对仗同时符合对偶标准,但鉴于其独特性,且为区别于一般文体中的对偶,我们通常不以“对偶”称之,而特称为“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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