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提出实行11%至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至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便于主税与附税协同征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附加税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起草的总体思路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按照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思路,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
地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指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上述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上述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三)税率
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税收优惠
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征收管理
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便于主税与附税协同征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