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发布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要通知 渝环规〔2025〕3号

各相关单位及区县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审议通过的《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现已正式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

为强化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活动的监管力度,提升核查数据质量,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开展碳排放核查的机构及人员,并规范对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全市碳排放核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核查机构的公开选拔、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估。各区县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核查活动监管。

核查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开展核查业务的固定场所、先进设施和技术能力,配备与任务匹配的专业团队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完全胜任核查工作。

二、信誉良好,未列入国家及重庆市的失信记录名单。

三、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和优异业绩,曾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地方碳交易试点的核查工作,或拥有碳排放核算、减排管理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实践经验,且无考评不合格记录。

四、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纪律要求,确保机构与核查活动无任何利益冲突。

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核查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核查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兼职。

二、具备与本市核查任务相匹配的专业能力,鼓励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

三、拥有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产品碳足迹核算等领域的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

四、无碳核查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从业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年度核查机构。

核查机构及人员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核查工作,并落实以下规范:

一、实施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核查过程规范、资料完整、结果准确,严禁篡改伪造数据,保护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核查过程记录需保存至少十年。

二、建立公正性管理制度,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行为。

三、及时保质完成核查工作,接受主管部门验收考评,配合开展复查、复核及违法查处工作。

核查机构及人员严禁从事以下行为:

一、同时从事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活动。

二、参与碳资产管理、交易等与核查相关的活动,或与碳咨询交易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三、为被核查单位提供直接涉及配额计算、排放影响评估等咨询服务。

四、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宴请、礼品等馈赠。

五、提出与核查无关的费用要求。

六、其他利益冲突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开结果,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招标的重要依据。核查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局方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核查机构及人员需接受主管部门监督,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将按规处理。存在泄露商业秘密、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将禁止参与后续五年核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举报核查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保密。

本细则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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