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我市自2021年起已分批次遴选113个试点项目,涵盖大梅沙等重点区域,旨在推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2024年底,首批项目已完成阶段性验收。为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并方便运营满一年的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及时提请验收,我局决定建立常态化近零碳试点项目验收评价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符合《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创建并在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模式。申报单位需先开展自评,提交验收申请表、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随后,我局将组织专家团队进行现场核查,并召开专家验收评价会。专家将结合自评报告、现场考察及会议意见,依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对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标准将严格对照评分表,并参考各项目的创建方案,确保评价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通过及以上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称号,如“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荣誉;未通过的项目可保留试点资格,优化建设一年后重新申请验收。若次年仍不达标,将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申报单位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2),撰写自评价报告(大纲见附件3),并附以下材料:
1. 第三方碳核查报告
2. 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
3. 项目活动照片
4. 变更或延期申请文件
5. 重点工程投资证明
6. 指标计算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扫描后发送至qihouchu@meeb.sz.gov.cn,邮件标题格式为“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项目名称”。
(二)现场核查
我局将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团队实地考察,核实项目建设成效与目标达成情况。
(三)综合评价验收
召开专家验收评价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各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评价意见。会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
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举办总结交流会,公布验收结果,通过授牌、经验分享等形式推广优秀案例,推动全市近零碳建设水平提升。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docx
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
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docx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章程、陈亮,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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