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的原则,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模式。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需严格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资金监管。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时,单体建筑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及个人住房贷款等资金,必须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市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管职责,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待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且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导致无法按期交房,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企业须退还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其预售条件及资金监管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保障所见即所得
为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各地应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大力推进现房销售。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及已出让土地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现房销售实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将销售方案及交付条件证明报市县住建部门备案。销售过程中,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确保权属清晰。同时,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企业与购房人可签订定金合同,收取少量定金。定金合同需明确金额、售价、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定金监管,资金存入主办银行开立的定金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若房企违约,须依法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各地应制定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
三、加强政策措施协同,优化发展环境
各地需同步完善土地供应、金融支持等相关政策,优化项目全流程管理。
在土地供应方面,各地应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供地规模,统筹布局商品住宅用地。鼓励带规划方案出让,房企须用自有资金购地,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公开相关信息。
在融资支持方面,实行房地产项目主办银行制,项目开发公司与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主办银行可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对现房销售和预售项目,按市场化原则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实现贷款发放与建设周期相匹配。
在开发建设管理方面,坚持项目开发公司制,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时限,做好全过程管理,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
在便民服务方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改革。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优化网签、登记、抵押贷款等环节,推动购房人在交付时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各省、自治区应加强对所辖城市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市县需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