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改革的若干举措

为拓宽投融资渠道,紧扣“45432”发展架构,全面深化“五向图强”特色资源资本化改革,逐步构建多元化、市场化、可持续的投融资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强化源头管控,夯实投融资基础

(一)厘清政府投资边界并实施清单化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等法规政策,明确政府投资原则上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避免政府资金对市场化竞争性领域的挤出效应。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属性,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财政资金、不启动开展招标工作。

(二)细化运营收益项目推向市场机制
改变“重建设、轻运营”传统模式,交通、水务、住建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探索制定本行业市场化实施细则,在谋划阶段同步策划商业运营模式,通过TOD、EOD、ROD等模式实现“肥瘦搭配”、增值反哺。将项目自平衡能力和市场化融资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内容,项目评审时一并审查。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并依托政府网站、投资项目服务平台和海易办等媒介常态化发布推介各类融资需求项目信息。

二、创新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三)释放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政策效能
推动使用“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模式支持项目建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项目单位对照国家规定的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正面清单”,尽可能使用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并根据项目收入情况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省级财政依法依规给予贷款贴息。

(四)优化资金组合并推动科技领域“先投后股”
统筹政府资金与政策性金融工具、商业银行贷款投放节奏,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谋划,科学设置政府资金、信贷资金、自有资金的合理配比,探索建立“资金效率化、投资基金化、建设信贷化、运营证券化”的全周期资金循环体系。对于收益较好、融资渠道宽的项目,减少安排或不安排政府资金。制定科技系统财政资金“先投后股”操作指引,扩大“先投后股”范围,对生物医药、深海科技等成果转化项目,财政资金可先行投入,待企业成熟后转为股权,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五)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撬动作用
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科技创新债券贴息、设备更新贷款贴息等财政贴息政策,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放大政策性资金对金融资本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等领域倾斜。

(六)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激励机制
财政部门优化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化平台。完善“2+N”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基金矩阵,建立市场化收益让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天使类、创投类基金,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依法依规可给予最高80%的超额收益让渡。引入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分类考核,重点考核产业导入与长期回报。

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利用效能

(七)创新存量资产盘活路径
各级财政、国资、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健等部门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梳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国有企业低效资产、城市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存量资产盘活项目库,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定期更新。对入库项目编制盘活实施方案,明确盘活方式、核心条款与风险处置措施。常态化向市场推介,支持社会资本通过收购、重组、特许经营、兼并、租赁、有偿转让或国有企业盘活资产运行、社会资本入股等方式,将存量资产转化为创新研发、康养旅居、养老托育、众创空间、研学营地、数字游民社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低空经济、仓储物流等新功能项目。

(八)推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与民生领域“公建民营”
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权、停车泊位、冠名权,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以及公园绿地等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的有偿使用进行全面清查与价值评估作出规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市政公共资源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权,所得收入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已建的养老服务、文体场馆、城市公园等民生领域项目,逐步推行“公建民营”,政府在保留产权和监管权基础上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提升项目闲置利用率。

四、汇聚资本合力,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

(九)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激发跨境资本投资活力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出台落实关于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环境若干措施的意见。探索建立更加安全、便利、高效的内外资准入协同模式,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出台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内外资市场准入协同政策措施。鼓励各市县、园区设立市场化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环境评估、产业链配套对接、政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十)提升创业投资便利化
支持“投贷联动”,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机构;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落户。

(十一)发挥国有企业“以投带引”作用
省属及市县国企聚焦主责主业,通过直投、并购等方式布局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鼓励条件成熟的省属国有企业建立投资带动考核机制,将国企吸引其他国企、民营、外资参与投资的效果,以及带动市县国有企业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省属及市县国企与央企、民企组建联合体,共同投资开发自贸港重点项目。组建专业化国资基金集群,对符合海南战略导向的重大项目实行“股权投资+落地转化”的“以投带引”模式。

(十二)推动上市公司扩容与存量提质
坚持存量提质与增量扩容并重,结合地方实际,优化上市公司发展生态,推动省内优质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在境内合适板块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优化产业发展布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再融资做优做强。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平台功能,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资本市场服务。

(十三)探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政企合作新模式
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依据政企合作新机制要求,对污水、垃圾、环保、公交、农村供水、公路、水运等确需支持的领域,在不发生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开展价格调整论证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对成熟行业制定出台政府运营补贴政策,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运营。财政部门制定存量PPP项目管理文件,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联合项目实施机构开展“两降一延”工作。

五、丰富金融工具,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四)构建风险补偿担保体系并鼓励金融创新
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推广“批量担保”模式,由银行、担保机构、财政按比例共担风险。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壮大地方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提升普惠担保服务能力。鼓励发行绿色债、蓝色债、科创债,探索基于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

(十五)提升基础设施REITs发行与资产证券化水平
完善“海南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优先在交通、住建、水务、园区等领域培育试点、重点突破。组建由券商、律所等中介机构构成的“REITs服务联合体”,提供全周期辅导。支持发行基于种业、海域、航天等特色资产的ABS产品,对省内企业成功发行ABS产品和基础设施REITs的,根据《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琼财金〔2026〕139号)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其中发行ABS产品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强化要素保障,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十六)深化价格机制改革
推进公路收费模式改革,优化使用者付费范围和基础。因地制宜优化居民阶梯水价,落实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推进农业有偿用水机制。健全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建设运维机制,构建以污染物收集效能为导向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运维绩效考核付费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虽已明确收支两条线但实际为使用者付费的基础民生项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要素保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重大带动作用产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等差异化供地方式。支持混合用地、标准地供应、产业链供地、组合供地,支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土地灵活转换”方式供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需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创新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允许通过置换、增容等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以存量土地出资(入股),或引入投资方共同成立新公司并以新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经市县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新权利人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期限,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对资料缺失但不存在法律纠纷、权属争议、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历史遗留项目,依法依规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办理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估后办理产权登记。

(十八)建立优秀案例推广机制
常态化开展典型案例挖掘、筛选、提炼与汇编,定期发布省内以及国内其他省份优秀融资案例与海南适配性分析,开展常态化培训,共享优秀成果、成功案例,推动好做法好经验落地生根、全域推广、常态长效,提升各级投融资实操能力。

(十九)完善项目审批权限设置强化风险防控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依据事权层级、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省、市(县)审批权限,将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公共体育场馆、旅游设施以及会展场馆等项目核准(备案)权限收至地市级以上,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环保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严格落实国家投融资监管及自贸港金融管理规定,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守财政承受能力与资本金管理底线。规范政府投资、政企合作、基金运作及国企融资行为,严禁违规担保、收益兜底。强化跨境投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健全全过程监管、风险研判及问责机制,统筹发展与安全,确保改革稳妥推进、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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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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