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两次入狱经历揭秘:批判传统与政治风波

李敖以其犀利文风和激进思想,在中国台湾岛内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文化论战。他毫不留情地批判中国传统文化,力倡全盘西化,这种激进的立场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李敖以无畏的勇气揭露台湾社会的种种弊病,其矛头直指蒋家当权父子,这自然引起了当局的强烈不满。蒋介石更是亲自下令,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封闭李敖经常出没的书店,最终导致《文星》杂志被迫停刊。1967年4月,李敖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提起公诉,更因两次被控以叛乱罪而入狱。(《中华文学通史第十卷当代文学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编)

李敖的政治生涯充满了坎坷与波折。第一次入狱始于1971年3月,持续至1976年11月。他被国民党当局软禁长达十四个月,直到1971年3月19日被正式逮捕。当天,他被带至台北市博爱路警备总部保安处接受审讯。1972年2月28日,李敖被转移至景美军法看守所,等待军法审判。警备总部指控他三项罪名:与彭明敏(彭家煌)通信、私藏文件、企图加入组织以及泄露监狱名单。1972年3月10日,李敖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警总军法处的判决书明确指出:李敖企图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公权六年。

然而,时任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认为这一判决过轻,于是提出上诉。复判过程持续了三年半,直到1975年8月12日才尘埃落定。新的判决书(1972年夏普教风字第三十三号国防部判决书)撤销了原判决,发回台湾警备总司令部重新审理。经过再次审判,考虑到蒋介石去世后的大赦政策,李敖的刑期被大幅缩短。最终判决为:李敖企图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减为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在景美军法看守所关押四年八个月后,李敖于1975年12月22日被转移到土城仁爱教育实验所。1976年11月19日,他服刑五年八个月期满,获得保外就医。

李敖的第二次入狱发生在1981年8月至1982年2月期间。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萧孟能诬告李敖案。但实际上,这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政治动机。台湾当局利用这一案件,试图再次打压李敖。案件的起因颇为复杂:萧孟能抛弃了与他会四十年风雨同舟的发妻朱婉坚,李敖出于义愤公开谴责,这自然触怒了萧孟能及其姘妇王剑芬。李敖曾自述:”我是与他们夫妇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见证人,我亲眼看到朱婉坚如何既婉且坚地帮助萧孟能积累财富,如今她却被无情抛弃,我怎能袖手旁观?”为了这份正义感,李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萧孟能在姘妇的唆使下,翻脸无情,利用李敖曾帮他处理水晶大厦事务一事,诬告其侵占财产。起初,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陈联欢公正判决,认定李敖无罪。然而,在高等法院,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位法官却屈从压力,判决李敖有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李敖对判决书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详细揭露:一、三位法官竟不承认亲笔字据;二、三位法官竟不认可科学鉴定结果;三、三位法官竟篡改笔录;四、三位法官竟代为栽赃;五、三位法官竟捏造配偶信息;六、三位法官竟歪曲情理;七、三位法官竟对银行作业流程一无所知。李敖出狱后,并未放弃追查真相,最终揭露了萧孟能诬告的内幕。随着政治靠山的倒塌,萧孟能前后两次入狱,最终被李敖告发通缉,不得不逃亡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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