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详解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深入发展,网络数据安全已成为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025年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利用,并保护个人与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解读该条例的核心内容,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全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即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合理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体现了国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
第二条 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若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也适用本条例。对于境外开展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若损害境内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强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
第四条 鼓励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 规定国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六条 明确国家积极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利用数据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窃取、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数据等行为。同时,禁止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活动的程序、工具,以及为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
第九条 规定数据处理器应当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
第十条 数据处理器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现安全缺陷或漏洞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用户和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要求数据处理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事件时立即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要求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规定数据处理器向其他处理器提供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时,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处理目的、方式、范围及安全保护义务,并对接收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若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数据处理器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转移数据时,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时,应当按照规定经过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数据处理器为国家机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当参照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器使用自动化工具访问、收集数据时,应当评估对服务的影响,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或干扰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处理器应当加强训练数据和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处理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便捷的数据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一条 规定处理器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依法向个人告知,规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清晰易懂,包括处理器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收集目的、方式、种类等规定,不得超范围收集,不得通过误导、欺诈等方式取得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处理器应当及时受理个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请求,并提供便捷的支持方法。
第二十四条 因自动化采集等原因无法避免采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未取得同意的个人信息时,处理器应当删除或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转移请求,处理器应当为指定接收方提供访问、获取信息的途径。
第二十六条 境外处理器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
第二十七条 处理器应当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确保处理个人信息符合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处理器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处理重要数据的处理器作出的规定。
第四章 重要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器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器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器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可能影响数据安全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器应当每年度进行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报告。
第五章 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规定数据处理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
第三十六条 境外组织、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数据处理活动时,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数据处理器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十八条 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处理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时,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第六章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第四十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督促其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数据安全相关核验。
第四十二条 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时,应当设置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用户标签等功能。
第四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鼓励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第四十四条 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五条 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要求,健全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误导、欺诈、限制用户访问、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研判、共享、发布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安全信息共享、风险和威胁监测预警以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记录、检查措施等对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四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数据处理活动时,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
第五十六条 规定了违反国家安全审查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违反重要数据保护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规定了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五十九条 规定了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十条 规定了国家机关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解释了条例中的用语含义,包括数据、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处理者、重要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单独同意、大型网络平台等。
第六十三条 规定了开展核心数据的处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因个人或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四条 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
网络数据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跨企业、跨行业、跨国别合作的模式变迁,数据的流转使用越来越凸显其价值。有价数据在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使用等各个环节都面临着严重威胁,屡屡发生的数据破坏、数据泄露事件,对社会和组织机构造成了一定危害。因此,国家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生产要素。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正式实施,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
数据安全保护隐私和财产
我们每个人的数据都是有价值的,不仅体现在它所包含的个人信息本身,还在于数据如何被使用。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非法窃取并贩卖。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数据甚至被用于诈骗、勒索或其他恶意行为。举个例子,当你的身份信息被黑客获取后,他们可能会用来进行贷款申请或信用卡盗刷,最终你将背负巨额债务。而即使你从未与这些行为有任何关系,处理这些后果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将非常巨大。
网络数据安全核心资产的守护者
对于企业来说,数据不只是业务运营的支撑,更是竞争优势的来源。如果没有有效的数据保护机制,企业在面对竞争对手、供应链甚至合作伙伴时都将处于弱势。许多企业认为,只要部署了防火墙和反病毒软件就足够安全,但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企业的数据包括客户信息、财务数据、供应链信息,甚至是专有技术,这些数据一旦泄露,可能导致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崩塌。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17年的Equifax数据泄露事件,导致超过1.4亿美国人的个人信息被曝光。这场危机不仅使该公司蒙受巨大的财务损失,还影响了他们的客户信任,股价大幅下跌,声誉至今未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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