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正要律师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kk34rZ-P4GgAAHSVdaTxw 声明:本文为转载内容,读者可通过原文链接获得更多信息。如作者对转载形式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作者要求进行修改。转载仅用于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代表鼓狮快讯观点与立场。
引言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构成、从严惩处、从轻从宽情节等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中一项条款的出台将对加密圈,尤其是币圈虚拟货币交易群体产生深远影响。
01《意见》的核心内容解析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向纵深发展,围绕电诈、网赌、传销等资金盘服务的”跑分平台”等黑灰产业迅速扩张。此前,司法机关已陆续发布多项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文件,包括:
1.《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法发〔2016〕32号)
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两高一部,法发〔2021〕22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法发〔2022〕23号)
4.《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高一部,2024年06月2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法释〔2021〕8号)
6.《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9〕15号)
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电信诈骗犯罪(诈骗罪)、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对帮信罪和掩隐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进行了规范。然而,虚拟货币的出现给传统洗钱手段(如地下钱庄)带来冲击,而司法活动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规制此类新型犯罪。
即便司法解释等规定相对灵活,但面对刑事司法的谦抑性要求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仍不能随意对某些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例,其第十二条中规定:”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前提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构成帮信罪:”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实务中存在两大难点:一是”其他严重情形”缺乏统一判断标准;二是《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中的兜底条款”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其”其他足以”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争议。因此,《意见》的出台旨在为帮信罪的适用提供更精确的指引。
(二)《意见》的具体内容
《意见》共分为五部分、十六条内容,其中核心条款包括:
1. 对《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兜底条款”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 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等功能的设备/软件、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等
– 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措施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
–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
2. 对《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此处从略)
3. 明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对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帮信罪)的从严惩处
– 对被诱骗实施犯罪、参与时间短或获利少、未成年或在校学生群体涉案的从宽处理
02《意见》对币圈的影响分析
从宏观层面看,《意见》对既低调又萎缩的内地加密圈不会产生剧烈冲击;但从微观层面分析,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解释》已将多项行为列为推定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标准,这些行为实际上涵盖了加密圈许多”看似日常,实则高危”的操作:
– 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 使用电报(Telegram)、蝙蝠等加密通信软件
这些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异常行为,尽管部分规定存在争议,但实务中已形成相应标准。
其次,《意见》新增的推定主观明知标准将给内地加密圈带来更严格的监管环境。特别是”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这一条款,对日益萎缩的内地加密圈形成进一步约束。
具体而言,如果你因交易虚拟货币牵涉”涉诈”因素(如出金时收到电诈款),被银行、电信公司、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不含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冻结银行卡、限制通话/短信功能或封号后,仍继续交易虚拟货币,且不幸再次遇到”涉诈”因素,那么可能涉嫌帮信罪。
以张三为例:因买卖虚拟货币收到赃款被冻结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后,又继续买卖虚拟货币且收到脏钱,根据我国刑法可推定张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
03 对币圈从业者的建议
通过alphalawyer平台检索发现,近五年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案由、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的判决文书数量呈上升趋势(具体数据见下图)。需特别说明的是,2021年后全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数量明显减少,因此上图不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但个人判断显示,2021年至今涉虚拟货币类帮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或保持稳定。
对于币圈从业者而言,未来中国内地加密生态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建议:
1. 合法持有虚拟货币
2. 出金变现时务必谨慎
3. 若不慎收到赃款(尤其是涉诈款),应彻底避免内地出金行为
(注:文中数据图表因无法呈现,建议读者参考原文获取完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