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显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财务部门正式发布权威声明,对流动性质押(Liquid Staking)及相关质押凭证代币(Staking Receipt Tokens)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根据声明内容,在特定结构下,此类金融安排通常不构成《1933 年证券法》第 2(a)(1) 条或《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a)(10) 条所定义的证券发行行为,因此相关主体无需进行注册申报或适用相关豁免条款。
该类金融安排的核心机制在于:用户通过将加密资产存入特定协议或第三方服务提供方,获得等值的凭证代币作为回报。这些凭证代币本质上是对所质押资产及其产生的奖励收益的证明,但自身并不具备产生收益的能力。其价值完全来源于基础质押资产的市场表现,而非任何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运作或创业活动。
此次监管机构的明确表态,为流动性质押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指引。根据声明中的技术性描述,判断是否涉及证券发行的关键在于考察整个安排的结构特征,特别是资产收益的归属机制。这一立场既体现了监管机构对新兴金融创新的支持态度,也彰显了其对证券定义的严格把握,有助于厘清市场边界,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