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起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重点打击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强调,此次案例集中反映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外汇交易的新动向。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活动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办案实践显示,越来越多非法外汇交易通过虚拟货币渠道完成,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本币与外币价值转换,已成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对此类案件进行取证审查,必须掌握虚拟货币交易的技术特征,以提升办案质效。
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起诉的尤某、赵某等案具有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分析赵某团伙309笔外币兑换记录,发现涉案金额达4385万余元。该团伙长期采用”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模式:在迪拜收取外币迪拉姆,通过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再购入泰达币出售获利。表面上看是虚拟货币交易,实则利用泰达币实现外币与人民币的非法兑换,构成非法经营罪。2022年3月24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肖某等8人有期徒刑1年至11年不等,罚金总额超2000万元。宣判后上诉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赵某团伙存在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的证据。通过调取银行交易明细、询问收款人、讯问嫌疑人及勘验电子数据,证实了”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资金流转链路。2022年2月11日,西湖区检察院追加起诉赵某等3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事实。最高检明确指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此类行为利用虚拟货币规避外汇监管,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依法严惩。
第二例典型案例涉及陈某国、郭某钊等人搭建的”TW711平台”和”火速平台”。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该团伙通过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服务,累计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非法操作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最高检强调,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以虚拟货币为媒介提供帮助的,属于非法经营罪共犯。若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犯罪行为仅概括认识,可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责任。
刘扬律师分析指出,赵某案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虚拟货币兑换等于非法经营”的司法认知。该案判决将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形成明确指引,对遏制虚拟货币非法外汇交易具有标杆意义。办案实践表明,虚拟货币已成为非法外汇交易的重要工具,监管部门需加强技术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监测机制,以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