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曝光,瞬间引爆了加密货币圈,更让无数传统法律从业者为之震惊,甚至让法律界之外的人也为之瞠目结舌。这份判决书涉及的是备受瞩目的PlusToken案,据称可能是迄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案件之一。
究竟大到什么程度?根据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的数据,该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各类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314211个、以太坊9174201个、瑞波币928280240个、比特现金117450个、达世币96023个、狗狗币11060162640个、莱特币1847674个以及柚子币51363309个。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高达148××××8037.50元。尽管几个”××××”让最终案值充满悬念,但根据笔者撰写本文时的市值估算,涉案比特币价值约370亿美元,而狗狗币和瑞波币两种币种合计价值接近50亿美元(此数据未考虑最高市值时期)。
回到案件核心,PlusToken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特别提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这一处置方案成为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的关键点。当时币圈人士担忧巨额虚拟币流入市场可能引发”砸盘”风险,法律界人士则关注处置程序的合法性,而社会公众则敏锐地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使得涉案虚拟币处置问题首次进入公众视野。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虚拟币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笔者早在PlusToken案之前就接触过此类虚拟币处置问题。彼时并无成熟规范,有的办案单位让嫌疑人自行在交易平台出售,有的委托家属代为处置,还有的由嫌疑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变现。PlusToken案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逐渐成为主流模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嫌疑人自愿性不足的问题。我们暂将这一阶段称为第三方公司处置1.0阶段。
1.0阶段的处置模式主要是通过大宗OTC服务商承接虚拟币处置业务。具体操作是第三方公司与OTC服务商合作,由后者”吃掉”虚拟币后再分别寻找买家,OTC服务商赚取兑换差价,第三方公司则收取服务费。以15%的服务费为例,第三方公司从司法机关获得100元价值的涉案虚拟币,经OTC处置后只需转回85元即可,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在处置过程中能实时获取丰厚利润。至于手续费高昂的原因,第三方公司解释为币价波动和交易损耗等成本因素。
这些处置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表面上看并非完全没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第三段明确规范了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但该公告主要针对平台而非个人,因此由OTC商进行变现在法律上尚有空间。然而,这一处置模式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由于涉案虚拟币处置业务尚处萌芽阶段且利润丰厚,权钱交易、办案人员私吞虚拟币、第三方公司违规操作、OTC商涉及黑钱等问题频发,甚至有OTC商因涉黑被异地司法机关打击,整个行业乱象丛生。
2021年,随着司法机关对币圈打击力度加大,各类处置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笔者曾形象地描述这一现象:”镰刀比韭菜多”。同年9月15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列举了多项严格禁止的行为。与94《公告》不同,924《通知》扩大了监管范围,不仅规范交易平台,更明确禁止所有主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个人。这意味着以往由第三方公司组织OTC商进行变现的处置方式已行不通。
国内渠道受阻后,第三方公司处置2.0阶段应运而生。这一阶段所有处置公司的宣传材料无一例外地将”境外处置”作为核心卖点,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绝大多数虚拟币处置仍通过境内对敲完成,只是进入司法机关账户的钱款来自海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时结汇回国的资金并不要求与虚拟币处置金额一一对应,因此无法确认这些资金是否确实来自海外处置的虚拟币。这一阶段的变化包括:处置手续费大幅下降(降至10%以下,甚至有4%的案例),部分地方政府介入处置工作并公开招投标,手续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第三方公司处置100元虚拟币后需向财政全额上缴,再由财政支付手续费给第三方公司)。
在此阶段,一些早期积累丰厚的老牌处置公司不再亲自操作,而是将资产包分包给多个团队处置,既设置风险隔离,又提高工作效率。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列为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课题组涵盖北京、重庆、深圳等地高校和司法机关。笔者有幸参与部分调研活动,虽不便透露具体内容,但结合公开新闻稿可窥见第三方公司处置3.0阶段的特征。
3.0阶段前期,由于处置标准不明确,处置工作一度停滞。网络上流传着各地司法机关待处置虚拟币市值惊人的说法。香港的出现为涉案虚拟币处置提供了合规路径。例如,北京率先公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借道香港处置虚拟币的成功经验,其他地区也纷纷探索类似模式。笔者分析认为,尽管各家做法各异,但存在共性规律:合规处置离不开外管局和国内银行配合,外汇流入必须报备;需要香港本地持牌机构在交易平台开户;资金需经香港银行转回国内。至于其他机构,如公司或交易所,并非必要环节。
基于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处置主体应为省级司法机关;二是建议上级部门牵头建立省级司法机关与国有银行总行的”绿色通道”,由司法机关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委托国有银行代为处置;三是国有银行可利用香港或其他合规境外分支机构完成境外处置。最终目标是减少流通环节,将处置利润收归国有,实现处置效能最大化。
近期,《人民法院报》刊发《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一文,提出”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在境外合法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的建议。笔者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基于各地实践经验和课题组调研成果,尽快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彻底规范涉案虚拟币处置工作。
最后,笔者仍会重申那句常说的话:”从来没有一种事物像比特币一样,让法律如此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