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币圈人士的朋友圈是否被一则司法解释刷屏?这便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随着《解释》的正式施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尤其是其中关于虚拟币的规定,引发了众多OTC商家的热议。不少OTC商家向刘律师咨询:《解释》的出台会对虚拟币业务产生何种影响?未来是否还能继续开展OTC业务?今天,刘律师将以问答形式,解答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探讨《解释》实施后对“币圈OTC”的影响。

01 洗钱罪新司法解释提及“虚拟资产”,是否意味着炒币就是洗钱?
“人民币与虚拟币的买卖交易就是洗钱犯罪吗?”这一解读显然存在偏差,属于误读和带节奏。《解释》第五条第六款明确指出:“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为掩饰、隐瞒实施洗钱罪中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尽管该条款引发了一些误解,但新《解释》并非将“炒币”等同于洗钱犯罪。虚拟币交易属于洗钱模式的一种,但并非所有虚拟币交易都构成洗钱罪。例如,即使通过房产和车辆交易完成洗钱,也属于洗钱行为。同理,不能因为房产和车辆可被用于洗钱,就认定所有购房、购车行为都是洗钱犯罪。

刘律师在此强调,若OTC商家未收到赃款,或虽收到赃款但主观上不知情,则与洗钱罪无关,也与掩饰、隐瞒犯罪无关。

02 之前OTC币商收赃款多被判定掩饰、隐瞒犯罪,此次关注的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有何区别?
公众普遍认为,赃款用于购买虚拟币即构成洗钱和销赃,本质相同。然而,为何有的案件被判定洗钱罪,有的则被判定掩饰、隐瞒犯罪?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在法律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洗钱罪是从掩饰、隐瞒犯罪中分离出来的,目的是根据赃款来源进行重判。其他犯罪资金来源的,则适用较轻的掩饰、隐瞒罪。

掩饰、隐瞒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洗钱罪最高可判处10年。那么,哪些犯罪资金来源会被适用洗钱罪呢?洗钱罪要求钱的来源属于以下七类犯罪资金: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含30个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诈骗犯罪则涵盖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

重点在于,与币圈关联最密切的是三类犯罪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贪污贿赂罪。

03 洗钱罪上游七类资金中,OTC币商最可能遇到哪一类?
OTC币商最可能遇到的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场外交易居多)和贪污贿赂罪的资金。因此,OTC商家需格外警惕,若有人使用上述三类犯罪资金进行交易,尤其是在场外交易模式下,很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最高刑罚可达10年有期徒刑,比掩饰、隐瞒犯罪多3年。这意味着,资金盘的资金(通常通过集资诈骗、传销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一旦流入OTC商家,可能触犯洗钱罪。

目前,OTC商家被定洗钱罪的情况较少,主要原因在于:1.洗钱罪要求的七类上游犯罪中,与OTC商家关联的仅上述三类;2.涉及这三类案件的人员对虚拟货币的认知较少。然而,新《解释》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将加大,案件数量可能增多。

04 洗钱罪中提及的“金融诈骗犯罪”是否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可以放心,新《解释》中提到的“金融诈骗犯罪”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收到的电诈资金并非资金盘构成的集资诈骗犯罪资金,OTC商家仅能被判定掩饰、隐瞒犯罪。同样,赌资、色情直播资金、传销资金等也仅能被判定掩饰、隐瞒犯罪,而非洗钱罪。

05 新《解释》第五条列举的七种情况是否与当前实操中的洗钱犯罪模式高度吻合?
新《解释》第五条列举的洗钱犯罪行为模式与一线办案经验高度契合,为实务办案单位提供了明确指导。具体包括: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这些行为模式近年来高频出现,新《解释》从司法解释层面予以明确界定,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指导。

06 认定洗钱罪是否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落网?
并非如此。新《解释》第七条规定:“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然而,执行难点在于“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的认定。司法实务中,部分受害者可能通过虚假陈述和证据误导公安立案,甚至伙同公安虚构“购买虚拟币被骗”等情节。若报案犯罪事实虚假,OTC商家无需讨论“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属于无罪。

07 如何推定洗钱罪中对上游犯罪资金的“明知和应知”?
以往,洗钱罪中的主观因素被统称为“明知”,但法理和学术界将其解释为包括“应当知情”。新《解释》直接采用“应知”,并分析了实务中哪些模式属于应当知情: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最高法、最高检负责人在答问会上强调,实践中需重点把握:
一是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调查核实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作为推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基础;
二是从多角度审查认定是否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全面审查行为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认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形成关于认定其主观认知的内心确信;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指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概括认知,而非对具体犯罪事实或罪名的判断;
四是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反证排除”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系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则应当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见,依法认定不构成洗钱罪。

例如,赌博平台需大量虚拟币洗钱,可能让赌客打钱给OTC商家,再由商家转给赌博平台。若商家对资金属性仅处于不确定状态,则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但若能论证资金确为赌资,则不能定掩饰、隐瞒罪。

08 判断洗钱罪的主观明知问题,是否也适用于掩饰、隐瞒犯罪?
洗钱罪是从掩饰、隐瞒犯罪中分离出来的,重点打击性质更恶劣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推定“主观明知”方面,新《解释》完全适用于掩饰、隐瞒犯罪。这意味着,在掩饰、隐瞒犯罪的案件中,一线实务人员也可能借鉴洗钱罪的推定方法。

对于OTC商家和币圈从业者而言,这一变化至关重要。新《解释》表明国家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也意味着掩饰、隐瞒犯罪的风险增加。未来OTC交易中,商家需更加谨慎,避免任何可能被推定为“明知”的行为。例如,若商家曾因冻卡继续交易,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09 掩饰、隐瞒犯罪可否套用洗钱罪“明知”的推定?OTC商家哪些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
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均要求“明知或者应知”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而非违法所得,如用户充值进网赌平台的赌资)。但需注意,对于犯罪资金的具体性质不做区分。例如,即使商家本以为是诈资,但最终确认为贪污贿赂资金,仍可定掩饰、隐瞒犯罪,而非洗钱罪。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10 同样是OTC商家卖币收到赃款,为何有的被判定帮信罪,有的被判定掩饰、隐瞒,还有被判定诈骗罪、开设赌场帮助犯?
OTC商家收赃款,从轻到重依次可被判定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和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三种犯罪的刑罚区别如下:
(1)帮信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2)掩饰、隐瞒罪:超过10万元金额的,定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量刑依据是卖币金额流水而非利润;
(3)上游犯罪的共犯,如诈骗罪共犯、开设赌场罪共犯,刑罚更重。

同样收到赃款,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判断。若商家在卖币出金环节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则无罪。若意识到上游犯罪,甚至仅意识到资金异常(如银行流水“快进快出”),但不确定资金性质,则可能被认定为帮信罪。若商家清楚上游犯罪性质,并与其合谋,甚至长期与特定客户(如诈骗团伙、网赌平台)交易,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11 掩饰、隐瞒罪与洗钱罪在量刑环节有何区别?
掩饰、隐瞒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掩饰、隐瞒罪超过10万元金额即属情节严重,三年以上;而洗钱罪需500万元以上且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才属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见,掩饰、隐瞒罪10万元即属情节严重,而洗钱罪需500万元以上且满足特定情形,量刑更重。这反映了立法的滞后性——理论上洗钱罪应比掩饰、隐瞒罪更重,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洗钱罪判得比掩饰、隐瞒罪轻的情况。

12 地下钱庄及OTC商家给七大类资金换汇或卖币收这七大类资金,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还是洗钱罪?
地下钱庄及OTC商家需注意,给七大类资金换汇或卖币收这七大类资金,不仅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还构成洗钱罪,需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若给七类资金之外的资金换汇,明知其用于换汇,则按掩饰、隐瞒犯罪和非法经营择一重罪处理。

新《解释》出台前,不少利用虚拟币洗钱的案件最终被判定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1.办案人员参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定“非法经营罪”更稳妥;2.此前缺乏明确界定“用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性质。

新《解释》出台后,地下钱庄和OTC商家需注意:给“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换汇或卖币收的,不仅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构成洗钱罪,需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虚拟币一旦涉及非法换汇,流水通常较大。此前,按非法换汇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达500万元即属“非法经营罪”起刑点,25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可判五年以上。新《解释》出台后,只要洗钱数额达500万元以上且满足四种情形之一,即属洗钱罪“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比非法经营罪判五年以上更易实现,毕竟地下钱庄或OTC商家很少只做一次交易,且流水超500万元的情况很普遍。

13 新《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新《解释》的出台主要源于洗钱需求和资金外逃的上升。最高法、最高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强调,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强反洗钱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取得良好成效。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审结349件573人。自洗钱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击治理成效显著。
二是洗钱上游犯罪类型相对集中。2022-2023年一审审结洗钱案件中,洗钱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八成。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案件相对较少,反映出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案件数量不匹配、类型不平衡,惩处力度与形势不相适应,需进一步加强打击力度。
三是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2022-2023年办理的洗钱案件中,主要通过转账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方式洗钱,占比超五成。其中,走私洗钱、贪污贿赂洗钱、金融犯罪洗钱中通过跨境转移资产的方式洗钱相对较多。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呈现“网络化”“链条化”特征。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新型地下钱庄利用虚拟币、游戏币等跨境转移资产,涉案金额高、查处难度大,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更高要求。

14 自掩隐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第191条中的“明知”及第2、3、4项中的“协助”,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围,但自掩隐行为不构成掩隐罪。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未修订第312条,上游犯罪本犯实施该条构成要件行为,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无法成立掩隐罪。

例如:
(一)张三自洗钱案:构成洗钱罪。张三作为企业高管,通过伪造财务报表非法挪用公司资金500万元。在非法获利后,张三为掩盖资金来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反复转移资金,并利用虚假交易“洗白”成合法收入。张三不仅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构成洗钱罪。
(二)李四自掩隐案:不构成掩隐罪。李四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物。事后,李四变卖财物并将所得款项存入多家银行账户,以掩饰资金来源。然而,检察机关仅以盗窃罪起诉李四,法院认定李四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自掩隐行为不构成掩隐罪,仅以盗窃罪判刑。

15 趋严打击虚拟币洗钱,对币圈生态是好事还是坏事?
随着《解释》出台,国家对虚拟币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幅加强。这对币圈,尤其是OTC商家而言,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未来OTC交易是否会因监管趋严而更加困难?这些问题成为许多OTC商家关注的焦点。

刘律师建议OTC商家在“苦”中寻找“乐”。为什么说《解释》可能让OTC商家感到“苦”?《解释》明确提及“虚拟资产”,旨在应对“利用虚拟币洗钱”日益严重的现象,防止虚拟币成为洗钱温床,可见司法机关对虚拟币的监管态度坚定。未来OTC交易中,商家必须对资金合法性进行更严格审查,否则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那么,OTC交易是否因此变得步履维艰?刘律师认为,趋严监管未必意味着OTC交易更难。洗钱等非法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后,币圈整体生态反而可能得到净化。那些曾试图通过虚拟币洗钱的资金,现在可能更加谨慎,甚至望而却步。毕竟,《解释》已明确虚拟币洗钱的犯罪性质,再通过买币方式洗钱,可能一不留神就触犯法律。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或许会减少OTC商家在出入金过程中遇到赃款的风险。

重点总结
1. 新《解释》不会导致“买卖虚拟币”行为直接被认定为洗钱罪;
2. OTC商家收赃款未必一定被认定掩隐罪或洗钱罪,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罪;
3. OTC商家需特别注意三类犯罪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贪污贿赂罪;
4. 洗钱罪中提及的“金融诈骗犯罪”资金不包括赌资、色情直播资金、传销资金;
5. 司法机关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会综合考量OTC商家是否要求买家出示银行流水、身份信息(视频录频)、打款信息和KYC信息是否一致,并结合商家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关系、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
6. 认定洗钱罪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落网,但“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仍是审查要点;
7. 掩隐罪甚至非法买卖外汇的明知推定,很可能会参考洗钱罪明知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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