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刘正要律师
近期微博上一位博主(疑似币圈知名意见领袖)发布消息称,其因涉嫌参与BKEX(币客)交易所网络赌博案,已被湖南省平江县警方立案调查,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该博主在推文中特别提醒:”永续合约高杠杆目前被定义为网络赌博,参与交易即涉嫌赌博可能被刑事拘留,所有手续费返佣代理包括个人只要发展下线就是赌场从犯,会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一言论虽然存在争议,但确实在多个微信群引发了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深受震撼。作为法律从业者,刘律师将从实务角度深入剖析虚拟货币交易所中合约交易、杠杆交易与赌博罪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交易所自身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
一、币客交易所(BKEX)深度解析
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币客交易所(BKEX)成立于2018年6月,由纪某某、袁某某等人共同创立。自成立以来,尤其是2020年以来,该平台频繁曝出负面新闻,包括发起多个空气币项目、恶意冻结划扣客户资金等。刘律师曾见过有用户在成都高新区东方希望天祥广场(据传为币客实际运营地址)拉横幅维权,尽管内容真伪难辨,但币客官方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其官网DNS错误也无法访问。据”元宇宙 NEWS”公众号2021年11月5日的报道,币客在”9.24通知”发布后仍继续在国内招揽客户交易,其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知乎上有一则2023年5月31日的帖子称币客交易所被警方”一锅端”。作为律师,在未见到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文书(如立案告知书、拘留逮捕通知书、警情通报等)前,无法确认上述信息真实性。但可以确定的是,币客多项操作已存在重大刑事法律风险。
二、永续合约的机制解析
前述微博博主声称永续合约和高杠杆交易已被定性为赌博。要判断此说法是否准确,必须先了解永续合约的本质。当前币圈许多玩法源自传统证券期货市场,永续合约便是其中之一,但作为币圈独有投资模式,它由BitMEX创始人Arthur Hayes于2016年首创,属于加密期货衍生品。
永续合约的核心特征包括:
1. 多空双向操作,与传统期货及虚拟货币合约一致
2. 极高杠杆率,虚拟货币交易所最高可达100余倍,远超传统期货20倍上限
3. 保证金机制与资金费率(具体细节建议自行研究,作为法律从业者不在此领域展开)
杠杆交易在资金来源(平台借入)、杠杆率计算(借入资金比例)、强制平仓价设定及交易费用等方面与合约交易存在差异,但本质上都是”以小博大”的风险博弈模式。
三、交易所合约交易与赌博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定义赌博行为,学理上将其定义为”以偶然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博戏的行为”。关键特征在于”偶然的输赢”,即结果不可预见性(射幸行为)。
实务中并非所有赌博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主要分为两类:
1. 聚众赌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满足抽头渔利5000元以上、赌资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等条件之一
2. 以赌博为业:长期从事赌博获取主要收入
明知他人赌博犯罪仍提供资金、网络、通讯、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构成共犯。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仅受行政处罚。
那么,交易所中的合约交易是否构成赌博犯罪?关键在于是否符合”财物投入——赌博玩法(结果偶然性、投机性、射幸性)——财物产出”的闭环模式。2020年最高法第146号指导性案例《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明确指出:以”二元期权”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所外利用网络招揽投资者,以未来外汇价格走势为对象,按”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方向者获利,买错者本金归庄家,且盈亏与实际价格波动无关的,属于赌博犯罪。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交易采用”二元期权”模式,即使杠杆率再高,也构成赌博犯罪。但若合约盈亏与虚拟货币真实市场波动(涨跌幅度)直接挂钩,具备止盈止损功能,则刘律师认为不构成赌博罪。至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需进一步分析。
四、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赌场罪的风险评估
根据前述分析,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合约交易不构成赌博犯罪,则该交易所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
1. 交易所开设的合约为虚假合约,如”插针”操作、坐庄割韭菜或”二元期权”对赌模式等,确实构成犯罪,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较轻)或诈骗罪(刑罚更重)
2. 符合市场主流玩法的交易所合约被错误定性为赌博,导致交易所被错误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种情况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部分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所运营模式及传统证券期货知识理解不足,导致误判
作为辩护律师,刘律师建议:若认为当事人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先考虑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尤其当虚拟货币交易所违反”9.24通知”等监管规定,经营与期货合约高度相似的虚拟货币合约业务时,虽然虚拟货币交易所不等于期货交易所,虚拟货币合约也非严格意义上的期货合约,但在非法经营罪易被扩大适用的司法背景下,一旦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其罚金刑将显著高于开设赌场罪,在主刑相近的情况下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五、结语
当前币圈涉刑案件的核心在于国家对虚拟货币的审慎监管态度,以”9.24通知”为代表的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自行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无论境内境外)。对于境内公民或法律实体,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专注于web3、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的律师,刘律师见证过太多币圈的悲欢离合。关于合约交易问题,最后提一个老生常谈的建议:珍惜生命,远离合约。这不仅是针对普通币圈玩家,更是对币圈创业者的忠告——玩家失去的可能是财产,创业者失去的可能还有自由。